⒈相对先进与相对落后之物产组织之更替。
采取三并行组织原则,实现破产、标准、重建之良性循环过程。
⒉相互参照。
采取两个以上并行组织原则。
⒊标准提高。
采取立法确立标准原则。
⒋成员优化。
采取成员公平竞争、再培训原则。
⒌变革动荡。
采取紧急法案,保障基本生存物资原则。
⒍最高权力组织先进与落后更替,避免动荡。
采取共同原则、目标之两党(或多党)之原则。
〔注:遵循按劳动额正比例分配,以替代按占有额正比例分配。生存利益分配体系趋于按劳动额正比例分配,或存其实效。〕
⒎最高权力组织与物产组织、培训组织、安全组织,采取最高权力组织调节另三个群体组织,提供环境,代理群体拥有不同级物产组织之原则(即代理产权)。
⒏成员相对“多余”、“技术”改进。
采取培训组织提供改进“技术”,缓冲破产、优化下来之成员之原则。
⒐个体与地域、组织。
采取个体自由转移地域、组织之原则。
实现整体组织网络有目标、计划,独立组织有目标、计划,而实现整体组织结构低耗高量运作。且实现组织之改进与个体及生存及自由生存一致。
⒑变革动荡。
采取先建立后消除之原则,从而实现变革之良性循环。
11.政党与信仰。
采取政教分离原则。
采取世俗化及人文化原则。
12.实现按需正比例分配原则、按占有额正比例分配原则、按劳动额正比例分配原则之最佳平衡点。
〔注:1)在物资匮乏时,按需正比例分配有益于群体内部全体成员生存,有益于类体生存及延续,然此是在物资匮乏时之不得已;若以此为最终原则,则荒谬。
源于不能精微预知所需物资量,若以按需正比例分配为最终原则,必使物资极度匮乏或极度废弃,故荒谬。其之荒谬,现实已验证。
2)按占有额正比例分配,只为在变动之物产领域提高效率,然若以之为最终原则,则有毁灭类体生存及延续之可能。
3)按劳动额正比例分配,则是有益于群体内部全体成员生存,有益于类体生存及延续,而实现趋于个体更易于生存,更易于自由生存之目标之原则。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