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建立与修正群体参照之基本原则。
⑴群体生存模式与群体生存原则之建立,是为实现更有益于个体生存及个体自由生存。
⑵为实现组织体系之组建及运作低耗高量之运行。
⒉个体拥有之自由权力。
⑴思想自由之权力。
⑵言论自由之权力。
⑶舆论自由之权力。
⑷建立组织体系之自由之权力。
⑸示威游行之自由之权力。
⑹拥有武装之自由之权力。
〔注:1)任何权力,皆存其限度。
超越限度之权力,即越权。
言论自由之权力,亦存其限度。
2)个体存在发布言论之自由,个体存在发布反对言论之自由,个体且存在为其言论负责。
比如,解决诸多口恶而制定之罪:诽谤罪、散布种族歧视言论罪、欺诈罪、敲诈勒索罪、伪证罪、泄密罪,即用于事后追责。
3)滥用自由权力至过度,则必越权。
越权,不是自由权力。
中国大陆之中华民国时期,五四文革信徒群体滥用言论自由之权力过度,导致国族自毁之灾,是历史之鉴。
满清后期鸦片毒品之灾,则成为后世中国之历史之鉴。
吃一堑长一智。〕
〔注:此六项自由权力相互关联。若全体成员不能自由拥有武装,则乏强制力反抗独裁暴政之统治;然,武器于群体环境若过(即滥用),则亦存危害;故,对武器存在有所监控之限制,可实现反抗独裁暴政,亦可最大化降低滥用至危害,达成相对之最佳平衡状态;此类之于山林草场之限禁烟火,预防火滥而成灾害。〕
〔注:自由与限制相对,对等原则而形成其基本限制。
权力存在限制,故亦名权限。〕
〔注:防民之口之周厉王,其禁民言之事件,在中国王朝时代已定性为暴政,为后世所诫。〕
⒊责、权、位之原则。
⑴责、权、位对应之原则。
〔注:责任、权力、职位三者相互对应。
职位是权力之名分。
责任是所司职之器用。
权力是所司职之调节作用。〕
⑵责、权、位有限之原则。
〔注:确立责限、权限、在位期限。〕
⑶责、权、位成正比之原则。
〔注:责任、权力、职位,三者关联成正比。〕
组织上位者,司职四事:见机、决断、选人、用人。
常众个体,亦存四事:见机、决断、选器、用器。